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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12-11     点击: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诸侯快讯ok112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特制化学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指导主任(副书记)、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我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执行。

第七条 为奖励优秀,以下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各学院分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1.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九条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一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原则上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特别优秀的,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指标单列。

第十一条 委培博士生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应与同学科其他研究生条件相当、标准一致,且须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指标单列。

第十二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分为两步:预审和公开答辩。预审规则详见第五章,公开答辩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要求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投票情况应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申报和答辩过程等。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预审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预审工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预审规则对提交申请人员进行评比,确定进行下阶段公开答辩人员名单,答辩人数为当年名额的150%。

第二十二条 预审工作必须于公开答辩前完成,并在全院范围内对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硕士国家奖学金的预审按照“学术成果与学习成绩结合”的原则进行,博士国家奖学金的预审完全按照学术成果进行。

第二十四条 硕士国家奖学金的预审细则

1. 学术成果部分按照发表文章影响因子加和, EI和授权专利按0.5计算。

2. 学习成绩部分以成绩排名为依据,专业第一名按2分计,名次每后退一名减0.1分,20名后不计算成绩分数。

3. 将两部分分数加和为最终分数。

第二十五条 博士国家奖学金的预审只依据学术成果,学术成果部分按照发表文章影响因子加和, EI和授权专利按0.5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参评学术成果说明

1. 参与评审学术成果须为学生在校攻读硕士/博士期间所有成果,即文章接收日期或专利授权日期必须为硕士、博士在校期间。

2. 参评学术成果必须以诸侯快讯ok1122化学与环境学院为第一单位。

3. 参评学术成果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4. 参评文章必须已经刊登出页码,未出页码的文章不计入统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诸侯快讯ok1122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至第二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期间不得再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7日起实行,由化学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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